行风建设群众满意学校标准
[查阅次数:722次] [发布时间:2012年11月12日]
一、全面实行校务公开
1.推进依法治教,学校出台的制度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。
2.推行校务公开制度。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、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,及时、全面公开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3.沟通渠道畅通,设立投诉服务电话、意见箱或电子邮箱,设立家长开放日,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,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和教师家访制度。
二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
1.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,实行收费公示制度,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,收费行为规范。
2.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幼儿购买任何教学材料,学校不得强制推荐或推销任何教学材料。
3.收费管理规范,严禁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、特色班、兴趣班、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。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任何费用。
4. 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,严禁违反“家长自愿、不盈利”原则违规收费,严禁借机侵害幼儿家长利益。
三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
1.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办学行为规范。
2.严禁学校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幼儿收费的各种兴趣班、特长班。
四、提高教育教学和服务质量
1.坚持育人为本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。
2.学校办学理念、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幼儿及家长认可。
3.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,后勤服务良好。
4.落实惠民政策。完善资助体系,确保符合免除保育费条件的幼儿享受相关政策。
五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
1.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,强化师德教育,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。教师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。
2.关爱幼儿,不体罚、变相体罚幼儿,不歧视、侮辱幼儿。
3.不以权谋私,不向幼儿推销或变相推销教学资料及其它商品。不得索要或收受幼儿及家长的钱物等。
4.在职教师不得有偿家教或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。
5.严肃查处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中的违纪违法行为。